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仿真枪犯罪渐增 专家呼尽快修改枪支管理法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1年07月27日作者:法制日报 范传贵
使用仿真枪犯罪渐增 杀伤力逼近真枪须修法规制


  调查起因:河南一农民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在新密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

  调查发现:各种类型的仿真枪不断出现,其外表与杀伤力也越来越接近真枪,使用仿真枪进行犯罪也呈现上升趋势

  调查结论:一些新型仿真枪已经在枪支管理法的管制之外,现行枪支管理法亟待修改完善

  “出售单发手狗,左轮双动式,气体直接压入弹壳发射,跟真狗弹一样……”这样的广告在普通人看来往往摸不着头脑,但喜欢枪支的“内行人”——河南农民张冬伟不仅深通其意,还做起了有关“狗”的买卖。

  这里的“狗”在军事迷眼中,指的就是“枪”。张冬伟因喜欢枪支,先后花了4000多元从郑州一不法商贩处购买了7支仿真气枪和仿真电动枪,其中5支用于贩卖。今日,张冬伟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在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。

  记者调查发现,张东伟坠入法网的背后,源于网络贩售仿真枪交易猖獗。

  然而,由于网络交易的隐秘性,办案机关往往抓得到买方却抓不到卖方,面临定罪难等困境。此外,现行枪支管理法多年未修,许多具有杀伤力的仿真枪仍被排除在管制之外,而入罪门槛过高等因素也困扰着具体的司法操作。鉴于此,有专家建议,应尽快启动对枪支管理法的修订。

 

卖三支“狗”赚了1800余元


  47岁的张冬伟酷爱枪支。2010年下半年,他在新密市北环路开办了一家户外运动俱乐部,结识了许多和他有着共同爱好的“枪友”。这个精明的弃农从商者从中看到了“仿真枪”的巨大商机。然而,想找一个进货渠道,却让他颇费脑筋。

  踏破铁鞋无觅处,得来全不费工夫。一天,张冬伟在网络上浏览新闻时,一个偶然弹出的网页窗口引起了他的注意——这是一则非法销售仿真枪的广告,张冬伟仔细浏览后,终于找到了一条进货渠道。

  他循着广告中的提示,坐了一个小时车来到了郑州小商品批发市场,并找到了他的“贵人”——市场中一个销售玩具的小摊贩老板。老板听说来意后从自己开的网店上调出了仿真枪图片,由张冬伟挑选。选中后,店老板让张径直回家,通过物流将仿真枪送到他的店铺中。

 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查明,2010年8月至2010年12月期间,犯罪嫌疑人张冬伟在郑州市小商品城内,通过以上所述小贩购买了7支高仿真枪(均通过网上购买、物流发货)。其中4支高仿真手枪、3支高仿真长枪(一支高仿真AK步枪,两支高仿真M16步枪)。收到货后,张冬伟将一支进价1200多元的高仿真AK步枪,以1500多元卖给孙某、一支进价1300多元的高仿真M16步枪以2000元钱卖给靳某,另一支进价800多元的高仿真M16步枪,则被其以1600元钱左右的价格卖出。

  卖了3支“狗”,张冬伟足足赚了1800余元。他还留下一支高仿真M16步枪、一支高仿真手枪供自己玩耍。

  但这桩一举两得的买卖不久就为他招来了牢狱之灾。2011年5月,张冬伟被公安机关抓获。经郑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:张冬伟买卖、储存的几支高仿真枪具有“杀伤力”,均可列为真正的枪支。

  新密市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,枪支弹药是国家明令禁止私人买卖的危险物品,任何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行为,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惩。犯罪嫌疑人张冬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,非法向他人贩卖具有杀伤力枪支的行为,危害了公共安全,其行为已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。

 

网络贩枪暗语致侦查难定罪难


  张冬伟祸起贪念,然而让其行为真正得以实现的,正是网络。记者调查了解到,尽管对于枪支贩售的管制重重,但大量不法商贩还是通过各种手段规避管制,网络贩售仿真枪的行为比比皆是。

  “出售单发手狗,左轮双动式,气体直接压入弹壳发射,跟真狗弹一样……”这样的广告在网络上随处可见。记者发现,为了规避管制,仿真枪在销售时被冠以多种代号,例如“狗”、“鸡”等,或者将型号、类型加到名称中,如“德国586左轮气手狗”等等。

  在某“狩猎联盟”的网站上,记者看到多条隐晦的贩枪广告,其中一条写道,“022地区出海豹1911尸体一个,两个弹夹含弹嘴摔断,其他部件全部完好,原装未改,算上狗里的三个飞机头(一个金属),一个上弹卡子,有想要的加我企鹅”,从交易地区到联系方式均采用了复杂难懂的代号。

  据记者查证,目前市面上出售的仿真枪品种繁多,有用电池的,有充二氧化碳的。低档的仿真枪网上售价略低,一般在四五百元到2000元之间;一些高档“仿真狗”基本靠进口,价格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,一般人不熟悉渠道很难买到。

  新密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告诉记者,仿真枪的买方通常在网络上留下自己的手机号、QQ号或MSN号,公布自己需要的枪支型号,对对方的真实身份一般不做核实。只要交易谈妥,卖方通过物流发货,买方通过网上银行付款。

  这样的交易模式不仅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带来了极大的困难,在定罪上,也让司法机关面临重重困境。“按照法律规定,网上贩枪如果依法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,定罪最关键的证据之一就是同时找到买方和卖方。但由于买卖双方都在网上交易,要同时找到双方难度很大。即使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在网上购买了仿真枪,但由于找不到卖主,也无法按照非法买卖枪支罪定罪,只能按照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,而后罪的量刑明显轻于前罪。”新密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魏春霞告诉记者。

  记者了解到,非法买卖枪支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情节严重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;而非法持有枪支的,只能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情节严重的,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  “仿真枪对人体有较大威胁,且外观逼真,一旦在犯罪过程中使用,对受害人和实施抓捕的公安民警都将造成严重伤害。”魏春霞说,“不管持有仿真枪是否界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,但网上贩枪对购买者没有限制,可能会落入不法分子之手,留下社会隐患,这是一个事实。”

 

专家呼吁尽快修改枪支管理法


  非法买卖枪支罪,买卖的应该是真的枪支。张冬伟贩卖的是“仿真枪”,为什么会被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?

  记者了解到,我国目前的仿真枪分为单发式手枪、半自动手枪、全自动气动枪、全自动电动枪、手拉旋转机步枪、一次发射多发子弹的霰弹枪六大类别。仿真枪吸引人的地方就是“仿真”二字,它不但是仿制真枪的外型,从长到短,各式各样;它同样仿制真枪的原理,半自动、全自动、手动、霰弹效果等等。 

  张冬伟一案中被缴获的枪支,有部分使用的是玻璃子弹,初始速度最快的能达到每秒98米,这相当于真正枪支的三分之一,经警方鉴定,具有杀伤力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》中解释:“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,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,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。”

  “犯罪嫌疑人张冬伟所贩卖的虽然是仿真枪支,与真枪存在区别,但其仍具备动力和杀伤力两个特征,因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”新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松坡向记者解释。

  据陈松坡介绍,目前,各种类型的仿真枪不断出现,其外表与杀伤力也越来越接近真枪,使用仿真枪进行犯罪也呈现上升趋势。因此,只要仿真枪符合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的特征,即应该认定其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,而不能将仿真枪一概排除在枪支之外,以防止大批仿真枪流入社会,违反枪支管理规定,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。

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张建成进一步指出,现行的枪支管理法自1996年颁布以来,对体育竞技用枪、麻醉枪和民用猎枪等进行规制,至今未曾修改。各种新型仿真枪的出现,有些已经在枪支管理法的管制之外,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,研究修改完善枪支管理法,使那些有枪支之实、无枪支之名的“仿真枪”得到管制。

  张建成认为,还应该严格非法买卖枪支与非法持有枪支的定罪标准。可以将现有司法解释中对于“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”才认定有罪,严格为“一支”就足以认定,以相对较低的刑罚门槛将其纳入到刑法范畴之内,增大网上贩枪的犯罪成本。